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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4〕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我省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现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至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348万,占常住人口的13.5%,到2020年将突破424万,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达到15.7%,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按照前两年打基础、建机制,后五年扩规模、上层次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提供16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强化政府作用

  (三)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的实施意见,鼓励市县政府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实行免费。市县政府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五)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并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每年建成1000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六)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家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建立跨市州养老服务协作、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

  (七)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改变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八)推动示范养老基地建设和标准化创建。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加快天水麦积、张掖甘州全国综合性养老示范基地和临夏市国家级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服务示范区及庆阳市省级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发挥甘肃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努力把我省建成全国社会福利服务示范省。

  三、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九)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和推广兰州、白银等地虚拟养老院建设经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按照先市州、后县区的建设思路,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和积极性高、养老服务需求强的县市区,建设一批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省外和港澳台等境内外资本来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一)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十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扶持发展养老领域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其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三)拓展老年服务消费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十四)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发挥中药材、中医针灸等陇药陇医优势,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五)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十七)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

  (十八)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