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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国税进[2008]38号 2008-10-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加强所辖出口企业销往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列名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