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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8-01 池地税函[2013]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池地税发〔2014〕3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防止税收流失,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征收股权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池政办[2009]40号)以及现行有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发生权属转让行为,纳税服务窗口在受理个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为其出具税收证明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统一按转让价格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低于权属初始成本的,按照权属初始成本价格预征税款)。个人申报办理权属转让税务事项变更登记时,应向纳税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纳税(扣缴)申报表、权属转让协议(合同〉、权属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权属转让财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出让与受让双方真实交易价格书面声明。

二、下列情况出现平价或低价转让可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出现本条规定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行为时,个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权属转让税务事项变更登记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其平价或低价转让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不预征税款情形,纳税服务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集体审议意见,报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完毕,并将结果反馈至税源管理部门。

三、对预征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