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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永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永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将永州市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原处理办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永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永州市城区于2012年上线“纳税评估系统”后,评估范围仅限于住宅,非住宅需纳税人进行个案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