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437号 2005-12-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2005年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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