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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明政文〔201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排除限制竞争和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明政文〔2019〕9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就业增加、市场繁荣、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重点向上级行推荐我市中小微企业特色及发展潜力、空间,通过加强与上级行沟通,力争划出一定的资金额度,确保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放贷。同时,要把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作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评,在信贷投放过程中不能因总量调控保大压小,不能因结构调整以大挤小,不能因短期利益重大轻小,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建设专营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团队,有效落实专营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和信用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等“四单”管理制度,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业,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逐年提高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同时,专营机构还应与地方政府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贸易网络平台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断丰富专营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此外,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后,要努力创造条件设立单独的小微企业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信贷部门。

  三、改造机制流程。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履行2009年签定的《三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承诺》,鼓励为诚实守信的小微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运用“信贷工厂”、“打分卡技术”等标准化信贷审批模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贷款效率。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超市”建设力度,推行开放式、一站式、分区式的全新金融服务模式,打破银行网点传统的柜台服务模式,遵循“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捆绑营销,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向上反映,增加二级分行转授信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争取每个县支行都有500—10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

  四、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开展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五、降低融资成本。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在保本微利基础上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以及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对基本面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六、完善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担保贷款方式,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市级财政在企业发展基金中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予以风险补偿。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申请,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对因土地增值等需要补交的费用,企业阶段性支付困难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完备上市前资产确权工作。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工作,通过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拟上市企业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和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八、协助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各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相关方面政策的宣传、培训,每年筛选一定数量的备选企业进行推介、加强辅导,力争到2012年全市有3家以上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同时,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关注、积极介入企业发债流程,采取包销、代销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债券融资规模和效率。在市场条件成熟情况下,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捆绑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或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方式筹集资金,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并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