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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2]5号 2002-01-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206号规定,第三点:“在执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四点中:“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我局在清理现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执行《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穗财法[2001]116号和《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36号时,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75号)中的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从农村经济组织取得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暂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扣除。”第八条修改为:“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9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75%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执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 (详见《广州纳税指南》1996年第3期第30页)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市地税局〈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30号)和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第七点的规定。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