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12月11日 穗地税发〔20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公布并转发后,各基层单位反映对该文第一大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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