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1997-06-03 穗地税发〔1997〕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全文废止。改按《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482号)文执行。
近接部分基层征收单位的反映,在执行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税二[1995]24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二[1995]694号)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