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7]393号 2007-1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咨询、设计等应税劳务涉及境内、境外劳务收入划分的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境外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来中国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且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应税业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
二、关于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应税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其应税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若有关劳务合同、协议中有载明其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价款,并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劳务量的,只就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部分征收
营业税;若有关劳务合同、协议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的劳务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不能正确划分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劳务量的,应就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全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咨询、设计等应税劳务的征收管理,结合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
(一)加强对服务性应税劳务的有关合同(包括其分转包合同)及其他能够准确划分该项劳务境内、境外工作量的有关资料的审核,包括:纳税人派员来中国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的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