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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北京市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扩大清单内容,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共5大类62个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业务名称

1

报告类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2

扣缴税款登记

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8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9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10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1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12

发票类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13

申报类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4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6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7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8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9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0

房产税申报

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3

耕地占用税申报

24

资源税申报

25

印花税申报

26

车船税申报

27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28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2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0

委托代征申报

31

扣缴车船税申报

3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34

国别报告

35

关联申报

36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37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38

烟叶税申报

39

契税申报(个人业务,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不包括在内)

40

环境保护税申报

4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42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43

备案类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44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45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6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47

资源税优惠备案

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49

房产税优惠备案

50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51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52

资源税优惠核准

53

契税优惠备案(个人业务)

54

车船税优惠备案

55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56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5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58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59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60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6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2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解读

一、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并结合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在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基础上,结合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清单》共列示办税事项62项。对于税务总局清单内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等6项业务,由我市国税局办理,故未列入本清单。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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