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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8]21号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理念,方便纳税人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省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相关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单位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局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业务实际,增列5个申报类事项,形成江苏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三、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按纳税人需要提供邮寄出件服务。
四、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清单落地。
一是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二是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告知纳税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是做好持续改进。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和收集改革过程中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省局持续拓展“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提供参考。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投诉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处理,做到妥善应对、举一反三。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序号

事项类别

地税事项名称

1

报告类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2

扣缴税款登记

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8

发票类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9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

10

申报类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5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6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7

房产税申报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9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0

耕地占用税申报

21

资源税申报

22

印花税申报

23

车船税申报

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2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26

委托代征申报

27

扣缴车船税申报

28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29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3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3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3

关联申报

34

国别报告

35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36

契税申报

37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38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申报

39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0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1

备案类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4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3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5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7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8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9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0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1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2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3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5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7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8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0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65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8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9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2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3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4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9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0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81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8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8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84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8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暂不征税)

87

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88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89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90

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

91

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9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93

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94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95

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

96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97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税方法备案

98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99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00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10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102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103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104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105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106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07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08

资源税优惠备案

109

印花税优惠备案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

110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111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

11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

113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114

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

115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优惠。

116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

117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118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

119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

120

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印花税优惠。

121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印花税优惠。

122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印花税优惠。

123

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124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优惠。

125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印花税优惠。

12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27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128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9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附件2
“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
1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2 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2.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清单。

办税服务厅办理
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办税服务厅办理
7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
1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一)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含)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即可。
(二)单位纳税人,以及月内累计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
2.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
3.收款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单位公章印模原件,个人提供身份证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
2.买卖双方合同。
3.收付款双方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卖方为个人)。
6.原购房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
7.契税完税证或加盖契税征收部门印章的契税申请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
8.拍卖的提供售房单位与拍卖行的授权拍卖合同,拍卖行成交确认书,拍卖行手续费发票。
9.法院裁定的需提供法院裁定文书。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

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2)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关附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及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关附表。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7)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8.企业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处理申报的,应在年度申报时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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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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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负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如下: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于次月15日内;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于税款被代扣并解缴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报送: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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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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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产税申报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或《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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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或《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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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认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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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耕地占用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需要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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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源税申报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1)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2)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3)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2.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不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改为报送《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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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印花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或《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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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车船税申报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
2.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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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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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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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委托代征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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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扣缴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或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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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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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非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的,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2)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1)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2)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3)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扣缴义务人办理非居民个人所得申报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电子信息。
5.托管人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的,报送《领取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电子信息。
6.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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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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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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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按季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资产负债表》(非税务部门表单)。
2.《利润表》(非税务部门表单)。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非税务部门表单)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非税务部门表单)。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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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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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国别报告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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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成本分摊协议。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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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契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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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适用险种和缴费数额进行缴费确认。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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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申报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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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6.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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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条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江苏地税办税指南)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非税务部门表单)。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件。
9.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10.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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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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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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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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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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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办税服务厅办理

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办税服务厅办理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不履行备案手续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办税服务厅办理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办税服务厅办理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9.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0.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不履行备案手续

办税服务厅办理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不履行备案手续

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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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
5.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6.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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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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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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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外籍个人身份证明。
3.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等,需在初次取得时和发生变化的次月提供证明属于合理部分的有效凭证。
4.因任职或离职实报实销的搬迁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5.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安排的出差计划。
6.探亲费需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
7.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补贴,需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和期限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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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一、一般情况: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需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需要提交其他证明资料的四种情况: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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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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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产证、原购房发票。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析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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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基本情况、境外所得数据资料、境内公司支付数据资料。
2.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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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类似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个人见义勇为行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产品品目明细表。
3.经营项目范围。
4.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应提供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2.各类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税的奖金做出说明,并附送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其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对不予征税的奖金做出说明,并附送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的奖金。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税方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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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
2.股票期权协议书。
3.授权通知书。行权通知书。行权调整通知书。
4公司个人接收或转让股权、期权以及认购股票情况 (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5.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符合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的资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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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3.分(子)公司加入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应附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标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复印件和该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计划确认函的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就业随军家属以及安置随军家的单位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税服务厅办理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办税服务厅办理


4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当期社保缴费工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获取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受托机构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获得年金计划确认函后,向税务机关提交《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表式附后),并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和年金计划确认函以及其他要求的资料进行备案。分(子)公司加入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提交《备案表》时,应附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标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复印件和该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计划确认函的复印件。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3.分(子)公司加入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应附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标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复印件和该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计划确认函的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


5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报送);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报送)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办税服务厅办理


6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5.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6.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备注: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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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源税优惠备案

资源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3.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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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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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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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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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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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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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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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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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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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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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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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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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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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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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书立征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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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
3.飞机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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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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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花税优惠备案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印花税优惠。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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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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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材料

办理方式

1

完税证明开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开具纸质税收票证。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2.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被委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3.如税银合作银行需提供个人委托人签名的授权书、个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2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为全省通办事项)

3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开采规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其已经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凭证。
3.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4.个体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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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办事指南】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