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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6月13日    穗地税发[1996]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一点第一款、第二点第二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3]152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1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调房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代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凡属委托你站代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需做好有关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