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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2月27日        穗地税发[2013]15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中的一套或多套房产实施强制拍卖、变卖并裁定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有关税费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已经为非正常户、注销户,而买受人凭法院等有权部门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办理单方过户并愿意承担过户的有关税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产类型对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其中: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的,暂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以购买或抵债形式取得的房产,并能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参考上一环节契税完税证确定的计税金额核定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停止执行在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中对非住宅按1.4倍系数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对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30号)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附表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和附表7-1《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一并作相应调整(见附件1、2)。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第(四)点、《 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174号第二条第1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6]39号第六条第(一)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3]179号第三条。

对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在下发前已进入清算审核程序但未出具清算书面结论的,从新旧政策衔接的角度,可适用本通知。



附件1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平方米

项目

行次

普通住宅

其他项目

合计

非普通住宅

车位

商铺

办公楼

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

小计

1

2

3

4

5

6

7=2+3+4+5+6

8=1+7

使用土地面积

1

*

*

*

*

*

*

*


总建筑面积

2









总可售建筑面积

3






*



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

4






*



可售建筑面积(已减去出租或自用部分)

5=3-4






*



已售建筑面积

6






*



未售建筑面积

7=5-6






*



各类商品房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已减去出租或自用部分)的比例

8






*



各类已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已售建筑面积比例

9






*



填表说明:

1、本表阴影栏不填;

2、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出售的,应在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中填列相应数据,并计算分摊比例;

3、8行1列=6行1列/5行8列,8行2列=6行2列/5行8列,8行3列=6行3列/5行8列,8行4列=6行4列/5行8列,8行5列=6行5列/5行8列,9行1列=6行1列/6行8列,9行2列=6行2列/6行8列,9行3列=6行3列/6行8列,9行4列=6行4列/6行8列,9行5列=6行5列/6行8列

4、面积依据来源于房屋测绘所测量报告书等资料。


附件2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1(各类型房地产应共同分摊的成本费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行次

项目

清算单位取得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审核调整合计

审核后不予扣除的取得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
(如出租或自用部分)

清算单位可扣除取得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
(不含出租或自用部分)

清算单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已售部分)

普通住宅按已售面积分配数

其他项目按已售面积分配数

1=2+3

2

3

4=5+6
(第1行除外)

5

6

1

成本费用分摊比例

*

*

*




2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二、开发成本3=4+5+6+7+8+9







4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5

前期工程费







6

建筑安装工程费







7

基础设施费







8

公共配套设施费







9

开发间接费







10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10=11+12







11

利息支出







12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3

合 计13=2+3+10

*

*

*




填表说明:

1、1行4列=附表5第8行8列,1行5列=附表5第9行1列,1行6列=附表5第9行7列;

2、2-9行4列=2-9行3列*1行4列;

3、2-9行5列=2-9行4列*1行5列;

4、2-9行6列=2-9行4列*1行6列;

5、如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10行4列=(2行4列+3行4列)*10%、10行5列=(2行5列+3行5列)*10%、10行6列=(2行6列+3行6列)*10%;如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则11行4列=11行3列*1行4列,11行5列=11行4列*1行5列,11行6列=11行4列*1行6列。

6、2-9行2列=2-9行1列/附表5第2行第8列*附表5第4行第8列(仅适用于没有独立受益对象的项目)。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