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8号 2000-0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3]126号
)规定,与穗地税发[2003]126号
不一致的,按照穗地税发[2003]126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从1999年起,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关于征收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号[1998]413号)第一点“……广州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改称为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的规定,以下引用以往年度文件所称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为了搞好我市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1.根据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穗府[1990]88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为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2.市水电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农[1995]334号〕第一点规定:“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外国企业均为防洪费的纳费义务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须按规定缴纳防洪费”。
3.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联合颁发的《
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农[1996]299号)第一点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4.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二、关于堤防费的征收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根据如下文件规定的统一征收标准进行堤防费的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根据穗府[1990]88号文的规定,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外贸、邮政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各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年保险费收入额的1.8‰计征堤防费;
2.根据财农[1996]299号文的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均按年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1.8‰计征堤防费。
3.根据穗府[1990]88号文的规定和穗财农[1995]334号文,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均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堤防费。
4.根据粤府[1999]141号文和粤价[1999]130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堤防费。
5.按照财农字[1998]413号文第五点的规定:在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堤防费时,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