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客、货运输业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7月9日 穗地税发〔1999〕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第三条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内容和附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经营客(货)车
运输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行代征代缴营业性道路
运输收入税款的联合通知》(粤地税发〔1996〕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经营客(货)车
运输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出租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穗国税发[1995]12号
)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8]9号
)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除客运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客(货)车
运输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客(货)
运输业务的单位),凡是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能够监控所属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如实反映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且帐册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营运收入记帐凭证及财务会计报表的单位,实行查帐征收地方各税(费)。
三、对经营客(货)
运输业务的单位,凡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包括其他实行变动成本由司机自理的经营方式,下同),其客(货)
运输业务对外由单位统一开具
运输发票,统一结算营运收入,能够提供完整的运营收入凭证,但不能提供完整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司乘人员个人承包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实行查帐征收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营运收入的0.6%带征司乘人员应纳
个人所得税。
经营客(货)
运输业务的单位,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应同时将有关承包经营合同等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四、经营客(货)
运输业务的单位,凡不能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整的客(货)车营运收入、支付个人收入、经营成果的单位(包括由个人全承包、个人承租经营客货车
运输业务的单位,由私人供车、私人带车挂靠经营客(货)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