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全文废止】
2002-09-10 穗地税函〔2002〕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保险业公会:
你会《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和建议的函》(穗保公发〔2002〕011号)收悉。现就来文所提出的有关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方面,宜提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改为40%左右”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我局无权调整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要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