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2000-06-22 穗地税发〔200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企业不需开具发票。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如属职工无尝取得的,企业不需开具发票;如属职工有偿取得的,应由企业按出售股权收入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三、对职工个人转让股份取得的收入,如属企业内部职工个人间转让的,不需开具发票。如属职工个人向外单位转让的,应由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后方可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如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的,则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割手续。
附件:
1.
粤地税发〔2000〕114号
2.
国税发〔2000〕6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5日 粤地税发〔2000〕1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人个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