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44号 2001-0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务稽查通知书;
2.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试行)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稽查前自查,提高业户依法纳税意识,真正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户自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业户适用范围
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常规稽查的业户,除预先通知业户不利办案(如举报案或税务机关认为会影响查处的案件)以外,实施税务稽查前,都准予业户先行自查。
(二)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开始前,稽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业户,向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见附件),并给予10至15天(含节假日,下同)的时间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具体期限视业户纳税资料等情况确定。
2、业户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对纳税资料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3、业户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