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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办发[2003]16号                                                         2003-07-07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逾期登记处罚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7]55号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第一点(一)第三段和第一点(二)同时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经过市局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研究,并经市局领导同意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附件: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局提升服务的精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体现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行为处罚的具体标准
(一)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的业户,定期在有关媒体(如《广州日报》或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等发布公告的,视同向业户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对送达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作处罚,对送达后仍不按规定期限改正的,依照《征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业户可作出最高2000元以下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逾期1个月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50元;逾期2个月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限额为2000元。
(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的处罚标准
对于业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或换证,逾期12个月以内的罚款50元;逾期12个月以上的罚款100元。
(三)在定期发布公告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后,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手续,经检查发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再次直接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仍未按再次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的业户,视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