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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7月19日 穗地税发〔2001〕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的委托代征行为。其他税费的代征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有关规定,委托“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受托单位以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有关税费。

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得委托处罚权。

第四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中心代征税费,必须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与中心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第五条  受托的“中心”必须是按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单位,其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征收税费。

受托的“中心”应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内容独立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税费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第六条  “中心”应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的税款征收软件代征税费;各地方税务机关应负责税款征收软件使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费报表(SB011)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代征税费的监控。

第九条  对市区个人出租房产代征税费的办法按市政府“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人出租房产的地方税收应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房产座落地的所辖“中心”申报纳税。逾期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不能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第十一条  “中心”代征纳税人税款后,应按协议规定期限足额解缴入库,不得截留国家税款;逾期解缴的,按协议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应按旬、月、季对其辖区内的纳税户办理纳税申报情况与“征收底册”资料进行核实,按委汇总打印出“逾期未缴税清单”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