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国税一〔1995〕34号 1995.10.16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8〕3号规定第一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 ( 津国税流〔2001〕78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原规定为:设备调剂中心废旧设备修复后再销售,应按17%的税率征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已废止)对进口小麦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价格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5〕015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8号文件转发),要求各单位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申报制度,并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及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二)对于企业以货物作为投资,对接受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属于正常的购进货物,所以没有支付货款问题,故可不执行总局 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支付货款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于“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货物,亦不属于债权方正常的购进货物,同样也没有支付货款问题,因此,债权方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债权方未能取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