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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1-25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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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分析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