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8〕19号 1998-05-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发[1997]546号
和
国税外函[1997]61号文批复有关省市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和离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上述文件精神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
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间税收协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