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2001-07-0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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