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有关征缴工作的意见
湖地税规〔2009〕62号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
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 湖政发〔2005〕24号)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湖地税规[2008]58号)的规定,现就实施《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
)有关征缴管理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缴范围
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门诊医疗统筹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2010年1月份缴费基数为2009年12月份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三、缴费计算
(一)用人单位缴费额=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额=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三)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本人缴3%,雇主为雇工缴2%、雇工个人缴1%)
四、参保缴纳
(一)门诊医疗统筹参保、缴费登记。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包括雇工和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知缴费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手续。对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包括雇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9]19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门诊医疗统筹参保、缴费登记工作。
(二)门诊医疗统筹费的缴纳。市区企业职工门诊医疗统筹的缴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部分自行申报缴费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到达全面实行。具体申报、缴纳、缴费查询办法,依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湖地税规[2008]58号)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挂靠单位)或本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