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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09〕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20〕1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

(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