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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应用温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