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01 津地税所〔20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2740元,3倍为68220元。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