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2004-07-23 皖国税函[2004]3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饲料产品的检测范围、抽样送检方法及检测单位,暂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