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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蚌地税〔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皖地税〔200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