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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5.29 皖国税发〔2008〕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尽快对本地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要求企业按时登记备案。要及时向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宣传《石脑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