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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失效】第四条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第六条 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