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31 皖地税〔1998〕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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