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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长,我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不断突出,日益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有利于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划,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
  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科学分析本地区老龄化趋势,按照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所占比例和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和优化城镇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并将相关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
  要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要结合国务院《意见》提出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四)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
  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出发,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机构网络。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三、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