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通〔201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职责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统一进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出租可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通过竞争确定承租对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税后应及时全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出租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的出租及管理。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以外的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办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商定后申报。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出租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三)估价:由市国资办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招租最低价。
(四)招租:经批准出租的资产项目,进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告,信息在毕节市政府网站、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毕节日报发布,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由毕节市交易中心组织以竞拍、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理由、出租期限等);
(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单位近期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告之租赁方,需要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出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