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泉政文〔2017〕150号
)进行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新增运力奖励门槛。将“鼓励企业新增运力”中的船龄限制,由15年(含)以内调整为10年(含)以内。
二、调整企业运力规模奖励基数。将2016年12月31日的运力情况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的运力情况。
三、调整政策限制性条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四、调整文件有效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
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详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泉政文〔2017〕150号
)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
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落实《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水发〔2020〕18号),持续推动我市水运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做强,促进水路
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我市水路
运输企业新增(不含泉州市域内过户)船龄在10年(含)以内并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
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
运输企业。
二、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一)我市水路
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
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由我市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
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三、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一)水路
运输企业在我市新增(不含泉州市域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