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泉政文〔2017〕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泉政文〔202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水路运输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4〕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30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5〕151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企业新建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含)以内并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二、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一)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由我市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三、鼓励开辟国际航线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含港、澳、台湾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不低于36航次),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一)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泉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并加强与水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