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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三府办〔200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删除第十条:“财政定额、定项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50%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开支或其它支出,50%存入专户用于设备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新设备的购置。”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办〔2007〕34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