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
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0〕107号)的精神,本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㈠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㈢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二、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缴费至满15年后,从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办法按《
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