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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3日  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l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馒。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给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