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201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民法典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宁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江海堤防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防洪防潮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省、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为全市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征收范围为宁德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标准和征收上限
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本年销售收入的0.9‰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银行按上年的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本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
未达流转税起征点的缴费义务人,不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年缴纳200万元以上的缴费义务人,按照200万元封顶缴纳。
三、征收办法和代征费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县(区)水利局委托当地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签订第二年的委托代征协议。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时应统一使用地税部门有关规定的票据。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