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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9〕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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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市、区应设立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专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管和审计监督。


危旧房(棚屋区)成片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所在区同步实施拆迁,拆迁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摊)由市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拆迁交地后,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建设。


市区两级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要从合理提升中心城区承载能力和适度降低建筑密度出发,通过科学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采取科学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措施,确保高标准建设,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改造,为群众提供配套齐全、设施完善、节能环保、更加宜居的居住环境。对于中心城区房屋密度高、规划公建用地比例较大、安置及资金平衡难度较大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在基本满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个别楼层日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适度放宽审批。


五、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实施改造:首先是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属C级和D级的成片危房、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旧屋区、列入综合整治的内河两侧旧屋区、预制板结构住宅小区及与C级和D级危房相连的旧屋区;其次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毗连区(棚屋区);再次是已到使用年限、基础设施不全、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砖混结构住宅小区。


六、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住房采用双评估方式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