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榕政综〔2009〕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意见,落实省委“四个专题”调研精神,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全面提升省会中心城市面貌,市政府已于2009年5月21日出台《
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
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快速有效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如下:
今年先行启动5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其中晋安区200万平方米,鼓楼区、台江区各100万平方米,仓山区、马尾区各5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