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二○○八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
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
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