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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益保护的意见

  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对于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各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农场周边农民及农场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共同维护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有关国有农场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当地农村发展经济,共同推进海西经济建设跨越发展。

  二、规范国有农场的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禁止国有农场擅自出租、出借土地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2008〕1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由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侨办、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1〕38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

  对权属来源合法且无争议的土地,国有农场应抓紧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对局部存在争议的土地,经协调仍然无法解决的,国有农场应先申请办理无争议部分的土地登记,有争议的用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申请办理争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