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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更好地运用工商职能服务“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14〕25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工商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工商局决定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制定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关规定及实际管理需要,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县(/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生产经营地
(限“一照二址”填写)

县(/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取得方式

□市场主体自有;□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是否属于军队房产

□不属于军队房产

□属于军队房产

□已取得《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已取得其他证明:

申请人承诺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方 位 示 意 图

市场主体名称



所属行政区划

县(市/区)乡(镇)村(开发区)

方位示意图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