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0-25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200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 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