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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8-21

USHUI.NET®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三条及附件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 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公告。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协调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