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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